111年教育部體育署救生員複訓簡章
1.依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條規定:
救生員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經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複訓合格,並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十一條第二款參加安全講習活動證明者,於效期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修正施行前,持有效期間三年之救生員證書且未逾期者,其有效期間延長一年。
2.報名資格:
(1)體育署救生員證。
(2)安全講習證明文件(救生員證逾期者免繳交)。
(3)BLS基本救命術證明(救生員證逾期者須繳交)。
二、重要日期
事項 |
日期 |
備註 |
簡章公告 |
即日 |
網路公告 |
報名 |
4/10截止 |
優先順序限30名額滿為止,逾期不予受理 |
報到 |
4/16 |
07:30攜帶個人泳具至大社游泳池 |
複訓測驗 |
4/17 |
各單項、綜合測驗 |
放榜 |
4/17 |
測驗結束即公告 |
證書發放 |
4/22 |
可自取或郵寄 |
即日起至4/10止,10人以上始開班,優先順序限額30名額滿為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簡章以網路方式公告,網址如下:
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http://www.cmas.tw
高雄市水中運動協會:http;//http://www.khccma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