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Q&A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重點介紹
1.未來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辦理溯溪活動 須遵照本辦法規定進行。
2.辦理溯溪活動需檢附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場地所在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活動許可。(第 5 條)
3.應配置合格的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同行。(配置比例 5:1,本辦法 有關溯溪嚮導配置規定發布後兩年後施行,第 9 條)
4.應投保一定額度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第 10 條)
5.有不能舉行活動或需延期、取消活動之情形應依規定退費。 (第 11 條)
Q:溯溪活動之範圍為何? 我要舉辦溯溪活動,我需要受到本辦法規範嗎?
A:
1. 溯溪活動指的是沿著河川、溪(谷)或其他水域及其鄰近區域溯行或因溯行需要而進行攀登或垂降之活動。(第 2 條第 1 款)
2. 凡是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辦理溯溪活動 均要受本辦法規範。
Q:什麼是溯溪活動業?我沒有申請許可,可以經營溯溪活動業嗎? 如需要許可,我要向誰申請?
A: 1.本辦法所稱溯溪活動業,指提供溯溪教學課程、訓練或活動體驗之事業。(第 2 條第 2 款)
2.沒有經過許可,不得經營溯溪活動業,任何人想經營溯溪活動業,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之許可始得經營。(第 4 條)
3.如我沒有經過經營許可而經營溯溪活動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依法命其限期改善或停止活動(第 13 條)。
Q: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經營之定義為何?是指許可營利行為嗎?
A:
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經營許可,依本辦法第 2 條第 2 款之規定係指 提供溯溪教學課程、訓練或活動體驗之事業,並非以營利行為為限, 只要是以提供前開所舉內容之事業為目的之自然人、團體或法人, 均為本辦法所訂之溯溪活動業,應依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之溯溪活動業者,得依第 5 條第2 項之規定按年就多次活動合併一次申請溯溪活動許可。
Q:我想舉辦溯溪活動,我需要事前申請活動許可嗎?
A: 是的,只要是本辦法規定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 活動業,辦理溯溪活動均需於事前申請活動許可始得為之。(第 5 條第 1 項)
Q:我要向誰申請活動許可?我可以一次申請多次活動許可嗎?
A:
1.場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 5 條第 1 項)
2.溯溪活動業者,即可按年就多次活動合併一次辦理申請活動許 可,僅需於活動後將活動參與人數及第 9 條規定之溯溪嚮導、安全人員之配置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第 5 條第 2 項) 舉例:如果我是提供溯溪教學課程、訓練或活動體業之事業,我預計今 年要舉辦 20 場溯溪活動,即可就今年舉辦這些活動詳列於計畫書 中,一次向場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活動許可,免於 每次辦理活動都做一次申請,但是我必須在活動後將參與人數及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溯溪嚮導、安全人員名冊報場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Q:如果溯溪活動場地有跨區情形,我要向誰申請活動許可?
A: 辦理溯溪活動者應了解所辦活動場地是屬哪個地方政府管轄,如有 場地涉及跨轄區之狀況,應分別向不同場域之主管機關申請。
Q:申請活動許可我要準備那些東西?
A:
依本辦法第 5 條應提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 計畫書應包含:
1.辦理活動單位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2.依法立案或登記之證明文件(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免付)
3.如場地係在需申請許可者,取得場地許可之證明文件。
4.溯溪路線圖(說明爬升及下降高度)
5.溯溪高度表(距離超過 500 公尺者)
6.緊急應變措施與方案
7.活動管理
8.裝備配置
第八點、第九點各款事由及從事觀光旅遊或其他正當娛樂活動 者,得向權責警察機關申請入出山地特定管制區。
(3)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森林生態保育區應保 存森林生態系之完整及珍貴稀有動植物之繁衍,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禁止遊客進入,且禁止有改變 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之行為。
(4)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域內進 行溯溪活動需申請管理經營機關或管理單位轉主管機關許可。
Q:辦理溯溪活動要配置多少溯溪嚮導或安全人員?
A:
1.5 人以下配置 1 人,10 人以下 2 人以此類推,但應至少 1 名溯溪嚮導。(第 9 條) 2.配合「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修正,有關配置溯溪嚮導部分,自本辦法修正後 2 年(109 年 7 月 19 日)施行。(第 9 條第 2 項)
Q:目前體育署有無核發「溯溪嚮導證照」?
A: 1.為辦理山域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授證作業,教育部訂定「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該辦法原規定山域嚮導類別包括登山嚮導及攀登 嚮導兩種,其中攀登嚮導需取得登山嚮導證照證書,始得申請檢 定,其檢定技能包含山域攀岩、溯溪、冰雪地形等多種技能,該 證照可做為目前溯溪活動之專業嚮導人員。
2.又「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已於 107 年 7 月 10 日修正公布,將針對不同專業技能單獨核發登山、溯溪、攀岩、雪攀等 4 種證書, 未來有志成為溯溪嚮導者,不須先取得登山嚮導證書,即可直接 依規定參加溯溪嚮導訓練及檢定,通過後取得溯溪嚮導證書。
Q:我該如何取得溯溪嚮導證書?
A:
依照教育部 107 年 7 月 10 日修正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 3條規定山域嚮導區分為溯溪、登山、攀岩、雪攀等 4 種嚮導,是溯溪嚮導即為山域嚮導之一類別,該辦法第 4 條並規定申請山域嚮導 檢定者應具備之年齡要件、訓練時數及相關之條件等事項,故有志 成為溯溪嚮導者,應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訓 練及檢定即可獲得體育署核發之溯溪嚮導證書。
Q:我要怎麼找到有合格證書之溯溪嚮導?
A: 1.本署委由國立體育大學設有山域嚮導資訊網站,網站上可搜尋目前有效證照之山域嚮導證書人員相關資訊。
2.網站網址:http://mount.ntsu.edu.tw/
Q:我要怎麼成為本辦法規定的溯溪安全人員?
A: 如果你領有人民團體或國際組織所核發之溯溪專業證書,以溯溪活 中安全、維護、管理及指導為其業務即為本辦法所訂之安全人員。 (第 2 條)
Q:如果舉辦溯溪活動,未依照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活動許可,將 面臨何種處分?
A:1.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辦理溯溪活動未依第 5 條規定辦理活動許可,依本辦法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取消活動,活動已進行者應命其停止活動。
2. 以活動已開始進行而言,執行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必是以親至現場命其停止活動之方式辦理,亦可能係以公文命其停止活動,倘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未依本法 規定辦理,所需負擔違法責任自應由其等自行承擔,主管機管僅 本於職權命其停止活動即盡其管理義務。
Q:辦理溯溪活動如果違反本辦法規定應遵行事項會怎麼樣?
A: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依其違反之情形、活動開始與否及是 否為溯溪活動業,依本辦法第 12 條或 13 條規定,命其取消活動、 限期改善、停止活動、廢止溯溪活動許可、1 年內不受理溯溪活動 許可之申請及廢止經營許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