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學、術科測驗科目、方式及評分基準
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90007990A 號 ※公告日期:109/03/05
學科 |
術科 |
項目名稱 |
合格標準 |
檢定方式 |
一、救生概論 二、水域安全常識 三、急救 |
一、基本能力 |
1. 25公尺游泳 |
25秒 |
蹬牆出發,不限姿勢。 |
2. 200公尺救生四式 |
6分 |
蹬牆出發,抬頭捷、抬頭蛙、側泳、基本仰 泳式依序各游50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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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踩水 |
3分鐘 |
不限姿勢,不著地、不攀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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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救援能力 |
1. 25公尺拖帶假人 |
50秒 |
時限內完成拖帶假人 25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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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公尺潛泳 |
合乎規定 |
蹬牆出發,過程中身體任何部位皆沒於水中姿勢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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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急救能力 |
1. 心肺復甦術(含體外自動心臟去顫器) |
合乎規定 |
雙人操作CPR+A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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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長背板救援 |
合乎規定 (無時間限制) |
一位溺者、三位救者輪流操作,含快速起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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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異物哽塞 |
合乎規定 |
操作哈姆立克法及復甦姿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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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援器材運用 |
拋繩救援 |
1分鐘 |
1.救者採任一方式(上、下、側)拋擲,溺者距離救者10公尺處。 2.繩粗8±1公厘,繩長16.5~17.5公尺,材質為浮水繩。 3.第一次拋擲未過者,得於時限內收繩再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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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綜合評定 |
模擬救溺 |
合乎規定 |
(依指示操作下列題組之一) 溺者距離岸邊15 公尺處: 1. 救者跨步式入水→正面潛水接近 →摟胸帶人 3 公尺。 2. 救者蹬牆出發→正面接近 →正面抱頭解脫。 3.救者打樁式入水→正面潛水背面接近 →雙手拖腋帶人 3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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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經教育部體育署審定通過後之各受認可機構應遵守上列基準實施。 2. 學科採「是非、選擇」題型各25 題,合計50 題,應試時間30 分鐘,應試開始後15 分鐘始得交卷。 3. 學科測驗未達70 分者,不得參加術科測驗。 4. 學、術科檢定時,應全程錄影存證。 5. 救生員檢定場地,踩水、模擬救溺應於深水區實施(水深達150 公分以上)。 6. 術科所需檢定器材應符合規格與作業程序之要求。例如:假人灌水後重量須達37 公斤以上,且應置於深水處;實施 CPR 之安妮吹氣後胸部應能起伏,而非僅以模擬施作。 7. 術科單項測驗不及格者應立即收取泳帽,不得再參與後續項目測驗,且不得當場補考。 8.通過救生員資格檢定之學、術科測驗者,證明其具備救生基礎知識與能力。若通過前項測驗者受雇於游泳池或開放水域值勤,可由雇主就設施特性或當地水文環境,予以在職教育或訓練,確保受雇救生員具有於該設施與當地水文環境執行救生勤務能力,以維護泳客及消費者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