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第四條申請救生員檢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1.年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六個月內曾受訓練機構所辦救生員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3.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救生員;已取得救生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犯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四、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五、犯殺人罪。
第六條申請救生員資格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
1.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1個月內)
(2).報名資格:
1.報名表
2.參加檢定切結同意書
3.身體狀況調查表切結書及健康諮詢表(3個月內)
4.良民證(1個月內)
5.救生員訓練合格證明(6個月內)
6. BLS基本救命術證明(8小時)
7.匯款資料證明
即日起至09月30日 *限額20名,優先順序額滿為止。